曾任吉林省公安边防总队政治委员。
2001年11月任吉林省公安边防总队总队长。
2003年3月任辽宁省公安边防总队总队长。
2004年7月任广东省公安边防总队总队长。
2005年6月高配副军职。
2006年8月晋升为武警少将警衔。
2010年4月任内蒙古公安边防总队总队长。
广东省第十次党代会代表。
涉嫌违纪
2010年因卖官收受巨额贿赂被双规。
案件处理
2012年5月30日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德刑二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认定吕文彦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涉案的赃款人民币798.8万元、港币1398万元、美金4.5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1]
建议减刑
2012年11月20日该犯交付四川省眉州监狱执行,2013年11月27日调至福建省龙岩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根据罪犯吕文彦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的表现,向本院提出对其减为无期徒刑的书面意见,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
宣判死缓
2016年1月8日,罪犯吕文彦死刑缓期执行已满二年,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将罪犯吕文彦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