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子和公主结婚后,生育一子随父姓叫王公,后王子和公主因感情协议离婚,孩子王公由公主抚养,后公主通过隐瞒离婚事实、编造理由等办法擅自给孩子改姓为公。
后王子得知起诉到法院要求恢复,法院是否能支持王子的诉求?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规定,原则上,孩子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法院在决定是否恢复时,既要考虑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也要考虑未成年人的真实意愿。本案例中孩子自上学时起,就一直使用这个名字,保留目前这个姓名,既有利于其学习、生活,又可以避免孩子被歧视,这符合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同时,这个孩子他已经年满8岁了,具备一定的判断和辨别能力,也应当尊重他的真实意愿。所以,法院最终驳回了父亲的请求。
那么在父母离婚以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负担抚养费,另一方是否可以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
不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