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8年10月间,被告人吴水霖利用担任浙江省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委书记、湖州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市委政法委书记、市政协主席的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职务晋升、工作调动、假释审批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先后多次非法收受他人以合作投资、挂名领薪、代付款项、借款不还、直接收受等形式所送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14.2781万元。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水霖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吴水霖归案后有重大立功表现,已退出全部赃款,认罪、悔罪态度好,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