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杨某以经营浏阳某矿业公司需要资金开发紫墨湘石产品为由,先后两次向黄某分别借款40万元及200万元,约定月利率为2%,并由其经营的浏阳某矿业公司对其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杨某逾期未还款,黄某将其以及浏阳某矿业公司起诉至岳麓区法院。
法院经审理,判决杨某偿还黄某借款本金及利息等合计300余万元,并由浏阳某矿业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杨某及浏阳某矿业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黄某于2019年3月申请强制执行。岳麓区法院受理后,依法对两被执行人采取了相关强制执行措施,但两被执行人一直未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8月19日,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岳麓区法院执行干警在浏阳市查封被执行人浏阳某矿业公司名下紫墨湘玉矿石原料若干、利用矿石原料加工制作的家具一套以及雕刻品等。
据被执行人称,紫墨湘玉为长沙地区所产角岩类变质岩,为堇青石石英黑云母角岩,色纯如墨,可制作首饰、器皿等工艺品和装饰品,矿石具有较高经济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