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动员的实施程序,是指动员实施过程中各项活动的次序。包括从动员活动启动到活动终止的多项组织行为。通常包括做出动员决策、发布动员命令、调整动员机构、修订动员计划、修订动员法规、评估动员效果等。

做出动员决策
动员决策是对动员时机、规模、方式等重大问题做出决定的活动,是动员实施的首要环节。动员决策的内容十分丰富,涉及动员活动的诸多方面。在动员实践中,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通常只对影响国防动员全局的重大动作作出决定和部署,主要是对动员时机、动员规模和动员方式作出决断、动员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各级执行机构进行补充决策。
动员决策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是根据对战争或其他安全威胁程度的判断和所要采取的军事或非军事行动,决定动员时机。二是根据所需兵力的多少和所涉域的大小,决定动员的等级、目标和任务。包括动员的数量和质量动员地域大小,涉及的动员领域及动员程度,以及全局和局部性的动员行动应达到的效果。三是根据动员实施的条件、环境等因素决定动员实施的主要方式。包括是秘密动员还是公开动员,是一次性动员还是分批动员,是分区动员还是跨区动员等。四是根据动员能力和客观要求,决定动员实施所需的动员时限。
动员决策的程序视情况的紧急程度而定。情况特别紧急时,最高决策者可依照法律授权,简化动员决策程序,迅速作出动员决定。情况允许时,动员决策的程序通常包括:一是最高决策者根据对形势的判断,或根据决策咨询机构及其他有关方面关于动员实施的建议,作出召开动员决策会议的决定。二是在动员决策会议确认动员实施的客观原因已经成立的前提下,立即作出动员决策。三是在最高决策者或最高决策会议认为有必要时,可就动员决策是否适当间所属的决策咨询机构及其他有关方面进行咨询,并适情对已作出的决定进行调整。四是对需报经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批准的动员决定,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作出最后的决定;最高决策者依法有权作出动员决定,其决定在完成之时可立即生效。
发布动员令
动员令,是指国家为实施战争或应对其他安全威胁的需要,由动员决策和指挥机关下达的决定和实施动员的命令。动员令发布的时机,通常在战争或其他安全威胁发生前或者发生后进行,具体时机要取决于国家对国防动员准备状况和对战争或其他安全威胁情况的掌握。特别是信息化条件下的局部战争或其他军事危机,往往爆发突然、破坏力大、保障难度大、政治影响力强,需要以最快的速度聚集国防力量,实现己方的战略意图和目标。
动员令通常是在发现战争或其他安全威胁的征候并即将爆发之前发布。动员令通常包括总动员令或局部动员令。一般是在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作出实施总动员或局部动员的决定后,由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发布。在实行动员等级制度的国家,则按动员等级发布相应的动员令。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发布的动员令,内容比较宏观。通常包括实施战争或应对其他安全威胁动员的必要性;国家的动员决心和战略举措;动员的等级、范围和动员日;动员授权;对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民众要求等。
调整动员机构
由于动员机构平时与战时(应急时)无论在体制上,还是在工作性质上均有所不同。一旦实施国防动员,平时的动员机构,无论在人力上还是在权限上都难以适应需要,为了保证动员机构能够有效地行使职权,快速组织各项动员工作,必须及时进行调和加强。
一方面,要扩大组织机构,增配人员。战时或应急时的是一项刻不容缓的政治任务,动员机构任务十分繁重,只靠平时的编制员额,难以满足需要。因此,必须根据动员的需要,适当扩充动员机构和增配工作人员。
二是明确指挥权限,增强指挥的权威性。国防动员事关国家的稳定与安危,如果动员机构权力受限,指挥无力,将难以完成繁重的动员任务。因此,必须明确战时或应急时国防动员机构的指挥权限,强化各级各类国防动员执行机构的责任,完善国防动员管理监督机构的工作机制,理顺决策、执行和监督机构的相互关系,提高国防动员机构的运行效率。
修订动员计划
平时制订的动员计划,虽力求周密,但仍需随着情况变化适时进行修订。修订国防动员计划,必须以国家发布的动员令为依据,以战时或应急时国防动员需求为牵引,以平时制订的国防动员计划为基础,兼顾国防潜力和国防能力的变化情况,严格遵循国防动员计划编制、修改、审批和备案的有关规定进行。
一是通盘考虑,突出重点,把握关节。既要突出武装力量的动员,又要协调好其他领域的动员;既要优先考虑战争或其他安全威胁初期的动员,又要兼顾后续的动员;既要重点保障一线地区和主要方向的需要,又要关注其他地区和次要方向的补充。
二是目标明确,考虑弹性,留有余地。战时或应急时,要根据具体情况对原动员计划的内容进行适当增删、灵活取舍,避免因战时或应急时情况变化而影响整个动员工作的进行。
三是按级审查,严格把关,保守秘密。修订国防动员计划与制订国防动员计划的程序相同,修订后的动员计划仍需逐级上报审批后,方可交付执行。并在一定时间内,保守修订后动员计划的秘密,严格控制接触的人员和范围,防止失泄密。
修订动员法规
战争或其他安全威胁发生之前形成的各种法规制度,不可能完全适用于战时或应急时的客观需要。因此,应根据战时或应急时的情况变化,遵循国防动员令,对原有的法律法规进行修订时甚至重新起草并颁布新的动员法律法规,填补空缺。
评估动员效果
评估效果,通常分为阶段性评估和动员结束后的评估。阶段评估是指动员过程中的评估,它有利于运用评估结果及时加强对动员工作的指导,把动员工作导向更加有利的方面。动员结束后的估可为总结经验提供科学的依据。评估既可由本级自行组织,也可由上级组织评估。评估,通常由领导和专家相结合组成的评估小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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