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的中华法文化意蕴》
本文发表于《法律科学》2021年第3期
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作为新时期中国处理国际关系的重要指导理论,具有深刻的时代内涵和文化要义。共同的合作利益、国际社会本位理念的形成为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的提出提供了物质基础、理论需求,而零和思维博弈法则的失措、人类中心主义“主客体二分法”的无助,呼唤新的国际规则、寻求新型全球生态观。在此背景下,中华法文化中的当代价值得以彰显,其中“天人合一”的和合思想、“重义轻利”的义利观,不仅具备当代国际法的意义,且与西方法治思想中的环境公平理论、理想主义义利观不谋而合,体现了中西法治一定意义上的契合性。
正如诺贝尔奖获得者汉内斯·阿尔文博士所说: “人类要生存下去,就必须回到二十五个世纪以前,汲取孔子的智慧。”这里说的“孔子的智慧”可以理解为中华传统文化精髓。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如何从政治理念转化为法律观念,为当代国际法的发展提供中国智慧,这是当代法律人需要完成的使命。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中内蕴了中华传统文化中天下观、大同思想等法治观念的现代表达,中华法文化在整体上也呈现出传承与发展的特点。如何使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更具实践效能,有赖于从中华传统文化中汲取与其一以贯之的中华法文化意蕴,并以此为基础探索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的法治实践路径,最终以天人合一的“和合法文化”及重义轻利的“义利法文化”构建国际新秩序,彰显中华法文化对当今时代国际法发展路径的指引作用。
一、探寻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中中华法文化意蕴的当代契机。
理论契机: “共同体”生成的内在逻辑寻求“个体回归整体”的秩序指引。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的是“真正的共同体”,将每个国家看成组成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个体,主张各国自身的发展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发展是正向激励,良性互动关系。按照共同体的生成逻辑,在个体已经走出整体,完成了各自独立、充分发展的当今阶段,需要再使“个体回归整体”,构建名副其实的共同体。
实践契机: 国际社会所面临的复杂情势所需。1.共同利益的国际合作趋势、国际社会本位理念的形成助力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2. 零和思维博弈法则的失措呼唤新型国际规则,人类中心主义“主客体二分法”的无助寻求新型全球生态观。
二、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中的中华法文化要义。
从中华传统文化中探寻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的法文化因子。1. 中华法文化的核心世界观: “天人合一”的和合思想。学者们把“天人合一”与“和合”相联系,认为和合强调差异共生、和谐统一,包含三层含义: 其一,不同事物并非独立个体,而是个体的整体,彼此之间存在关联性; 其二,万事万物之间必然互异,并不完全同一,和合是在互异基础上互相接触、调制而实现的统一状态; 其三,达到统一状态后的事物并不是孤立的,可以通过交流与协作互利共赢。2. 中华法文化的重要方法论: “重义轻利”的义利观。受“重义轻利”思想的影响,中国古代法律重视道德义务,强调整体利益高于个体利益。国家通过建立一整套统治体系来宣传德行,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无讼”观念, 将法律对人的惩戒作用转化为教化作用。可以说,在“重义轻利”思想的指引下,礼义和道德的双重作用形成了中国古代司法独特的“无讼观”。
从法文化因子向法律观念的演进中体悟中华法文化要义?1. 以“天人合一”为基础沉淀而成的“和合法文化” 与天之和的环境法制观在看待人与自然关系的过程中形成。与天之和的环境法制观是中国古人在看待人和自然关系的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对保护生态环境至关重要。 遵循天道的法律秩序观在调整人与人、人与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形成。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是对中国古代法律秩序观的发展,是在尊重自然基础上,用超越国家的视角,致力于构建国际新秩序。 追求实质正义的公平正义观在“差异之和”思想的影响下形成。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是对这一要求的呼应,对于文化和思想存在差异的各国来讲,彼此之间求同存异,共同发展,在差异之和思想影响下形成新时代的公平正义观才具有可行性。2. 以“重义轻利”为调整方式形成的“义利法文化”。 义利法律观在稳定社会秩序的过程中形成。社会运行利益交织,儒家义利观通过设立大前提为纷繁复杂利益交织的社会提供了管理法则,有利于形成以仁义为核心,礼法为形式的治理依据。 无讼法律观在解决社会纠纷的过程中形成。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亦有对其中合理成分的思想传承,即不仅采取西方法治的法律方式去解决国际纠纷,亦通过道义的教化、道德的约束解决问题,为国际法无法根本性化解国际争端的尴尬局面提供了方法遵循。因此,“义利法文化”中无讼观念的合理成分,是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所倡导的,也是整个国际社会所需要的。
三、中华法文化与西方法治理念的契合性。 中华“和合法文化”与西方环境公平理念不谋而合。在西方环境伦理思想无法解决目前全球性的环境问题时,“天人合一”的“和合法文化”及西方环境公平理念的现实意义更加凸显。 中华“义利法文化”与西方“理想主义义利观”殊途同归。虽然理想主义义利观在西方霸权主义盛行时备受压制,但在当今国际形势下,“重义轻利”的“义利法文化”与理想主义的义利观为处理新型国际关系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基础。
四、中华法文化在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中蕴含超越性。一) 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的理论特质。命运共同体追求自身发展和利他发展的共生共赢理念,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本身的理论特质,为其成为指导国际法发展和国际新秩序建立的根据提供了理论支撑。1. 人类命运共同体兼具价值理性和工具理性。2. 人类命运共同体凸显利益共生的伦理深蕴。3. 人类命运共同体具有非意识形态输出性。 从“零和”到“和合”: 新型义利观对零和博弈法则的超越。今天我们将要面对的是一个以民族国家之间竞争为主的世界体系,国际社会霸权主义思想日益严重,随着中国的日益强大,西方世界经常误解中国,认为中国进行意识形态输出。中国应当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为自己正名,秉持新型义利观,实现从“零和”到“和合”的转变。 从“主客二分”到“天人合一”: 新型全球生态观对狭隘人类中心主义的弥补。与天之和的环境法制观兼顾了人与自然双方的利益,坚持人与自然的平等地位,追求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的局面,有利于弥补狭隘人类中心主义将人和自然单独看待的片面观念,从而从根本上解决生态环境恶化问题。新型全球生态观强调人类要尊重自然,主动担负起保护自然的责任,对于人类社会共同可持续发展具有深远意义。
五、以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中的中华法文化智慧指引当代国际法发展路径。 立足中华“和合法文化”,发挥法律价值的指引作用。1. 以“天下观”的大国责任牵引共同体生长。中国更加严格地履行国际义务,无论是通过“一带一路”倡议携手各国推动世界经济发展,还是在面临国际公共卫生危机时,都能主动作为,积极帮助各国抗击新冠肺炎疫情,表现出应有的大国担当。新变局呼唤新秩序,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是我国以“天下观”的大国责任为牵引提出的中国方案,为建立新秩序提供了理论框架。2. 以“和合”的独特优势对话解决国际争端。从“和合”文化生长而来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再到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的“共商共建共享”原则,中国延续并发挥着“和合”文化的独特优势,秉持以对话方式解决国际争端的外交理念,在当今世界范围内赢得尊重,不断提升着话语权。3. 以“差异之和”的理念引导各国法律趋同化。“差异之和”理念的要义正是肯定同一基础上的差异性,因此,可以为引导各国各地区法律调整,实现法律趋同化提供精准方法论。 宏扬中华“义利法文化”,加强国际交往与合作。1. 以“重义轻利”义利观推动各国自觉履行国际义务。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所主张的正是世界各国应当主动担当国际法上的义务与责任,在全球环境问题、新型网络空间领域问题中,要加强国际合作,坚持各国的平等地位,通过各国不断的磨合和交流,加强国家和地区之间的合作和交往,这也是中华“义利法文化”的应有之义。2. 以“生态公平原则”倡导全球协作,构筑绿色生态体系。要真正建立以“天人合一”为指导的绿色生态体系。各国、各地区在参与环境治理过程中肩负起各自的责任,共同协作。发达国家在改善本国环境的同时,主动援助发展中国家,为世界和平永续发展做出贡献。
引注数量:41
文献分析:引用种类丰富,古今中外都有所涵盖。最主要引用了关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相关研究,以及对于古籍的引用,以论证中华传统文化。总体来说引注不够丰满。
选题好。该选题是热点,但从热点问题中如何论述才能脱颖而出?从结果上看本文已属于脱颖而出之文。
结构标准。每一部分都有抽象提炼,论文结构错落有致。
本文层级分明,紧紧围绕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的中华法文化意蕴展开论证。但是,我并没有看出这篇文章在这个主题上为何脱颖而出,结构上中规中矩,论证也不怎么充分,至于观点,我看到题目大致都能想来有哪些内容,因为对这个问题有所涉猎,私以为这篇文章没有不落窠臼。
即使观点很鲜明,论证上还是弱了一些,没有令人眼前一亮的论证。本文发表在法律科学,与其他论文有所差距,尤其是与雷磊老师的文章。而且本文从理论到实践、从实践到理论的穿梭回转,也不怎么令人满意,构建共同体、和合、天人合一,都可以说是老生常谈,且一想就能想来该怎么“用”这些理念,如环境保护、国际合作。本文最大的价值可能在于,关于这一主题的论证,这篇文章发表层级高,作者名气大,且现在研究的人多,因此会有人引用。
目前在自己论文写作遇到的问题是,“义”与“利”真的是泾渭分明、截然分离的吗?有时候,合作乃是为了更大的利,即舍小利、谋大利,但合作过程中要损失一些个人利益,这种损失是短期的、小额的,该行为虽外表呈现为“义”,但透过“义”我们能看到所蕴含的“利”。这一观点有一个大问题,用“利”作为底层逻辑解释是否乃西方思维、无法解释中国问题?自己在进行共同体的理论查询时,认为人类构建共同体的底层逻辑乃是人人都为集体奉献一点点,社会会变得更加有秩序、发展的更好,我认为这一底层逻辑并无问题。孔子的思想用在当代,与其说是从“利”到“义”观念上的转变,还不如说是从“小利”到“大利”、从“短利”到“长利”的转变。总之,本文无论观点还是架构、逻辑、引用,都让我认为在《法律科学》下载的有些失望。
李栗燕,女,1976年出生,中国党员,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博士后,江苏高校“青蓝工程”中青年学术带头人,获第五届“江苏省优秀青年法学家”提名奖,美国EmoryUniversity法学院访问教授,校优秀青年教师。主要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与实践,有十多年双语教学经验。担任国家公派留学基金评审专家、国家社科基金通讯评审专家、教育部学位中心论文评审专家、CTTI智库专家、思想理论网络文章评价系统评审专家。19岁加入中国共产党,曾就职于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荣立个人三等功,获武汉市法制知识竞赛专业组第一名;曾执教于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任校党委宣传部副部长、人文社科学院副院长,2009年赴美国担任校涉外事务的法务翻译和顾问,2016年负责组织完成向中央办公厅提供的资政报告获得专项采纳批复和奖励。
【学习经历】
1994.09-1998.06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本科,获法学学士学位;
1998.09-2000.06 华中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获法学硕士学位;
2005.09-2006.01 选派赴澳大利亚Swinburne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学习进修1学期,并前往墨尔本大学、新南威尔士大学、悉尼大学进行学术交流;
2007.09-2012.03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博士研究生,获法学博士学位
【工作经历】
1998.07-2003.03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曾任院机关团委副书记、处党支部宣传委员;
2003.04-2021.04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曾任校党委宣传部副部长、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副院长、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2014.08-2015.08 美国Emory University 法学院访问教授;
2016.09-2021.04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后;
2021.05-至今 河海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本文发表于《法律科学》2021年第3期
文章类别:法理
发文时间:2021-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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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题: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项目 “新时代构建网络空间安全命运共同体的法治进路研究”;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 “维护网络意识形态话语权的法治路径研究”